比较法视野下的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研究
作者:
作者单位: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统战部,学生工作部

作者简介:

高志宏,男,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航空法。

通讯作者:

中图分类号: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20&ZD183);;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党的二十大精神重点专题研究项目(SJZT202311)


Research on the Scope of Civil Aviation Passengers Blackli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Author:
Affiliation:

1.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2. 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 and Student Affairs Department,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of Speci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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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黑名单范围是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的核心问题。无论是《东京公约》《保安手册》等国际立法,还是美、加等域外国家立法,抑或是国外航空公司内部规范,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而是从“拒绝运输”(拒载)的角度对“潜在威胁的人”的强制措施作了相关规定。我国《刑法》《治安处罚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飞行安全保卫规则》都从维护公共安全角度对旅客不轨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法律效力层次和内容侧重点不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385号文”是我国目前关于民航旅客黑名单最直接的法律规范,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方面并不完全一致。应当从法治建设高度创新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统一规范民航旅客黑名单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不文明行为不宜作为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的标准,应以危害民航安全作为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的标准,并以类型化方式对民航旅客黑名单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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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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