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二元解释论辩正
作者:
作者单位: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甘肃政法大学丝路法学院

作者简介:

史玉成,男,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

通讯作者:

中图分类号: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BFX184);;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创新团队项目(2018C-20)


The Du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ultation System on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uthor:
Affiliation:

School of Environmental Law,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chool of Silk Road Law,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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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中存在着平等协商的理念,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特点,但如果仅从私法角度解释该项制度显然不能真正体现该制度内涵,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现代行政管理职能演变的轨迹昭示,协商方式并不是私法领域所独有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行政机关在解决现代公共性问题时,已然逐步采用了包括协商在内的新的行政管理手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双方当事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目的是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合作解决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过程中,应当合理把握行政赋权和行政控权的关系,既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程度的裁量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从内外部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进行控权和监督,防止行政权滥用造成协商的不平等和严重失衡。同时,要在法律上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真正体现该制度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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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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