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归属模式的问题因法律移植与本土实践的不切实际以及管制规则和自治规则在价值位阶上难以协调所导致。理论上,部分学者未结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出完善著作权归属模式立法的具体方案,仅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单一领域的研究并不能使《著作权法》走向现代化。实践中,对人工智能作品案件的判决存在说理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凸显《著作权法》面对新型作品保护的不足。《著作权法》应当对归属模式进行重构,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对人工智能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法》归属模式在形式上应当贯彻"视为作者原则",实质上应当尊重私法自治的价值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