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益债务的认定关系到破产法中公平分配理念的实现,而共益债务认定又取决于"共益标准"。学界认定共益债务的标准实质上采用了"绝对程序标准",即发生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务就当然的具有共益性,然而"绝对程序标准"忽略了现实的复杂性,以至共益债务制度设置目的存在落空的风险。而采用"双重标准"不但可以弥补"绝对程序标准"存在的缺陷,而且符合严格控制优先清偿范围的理念。学界选择"绝对程序标准"的错误倾向致使我国实证法规定共益债务的范围并不科学,需要用"双重标准"剔除我国破产法中不具有共益的虚假共益债务,使得共益债务真正具有共益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