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事不再理"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准则,在人权保障观念的影响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应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界定为"同一事实或同一行为",严格区分国际刑法与国内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起诉前和诉讼中阶段可以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最终的判决或决定阶段,绝对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三国或引渡请求国已经就被请求引渡人的犯罪行为作出终局裁决的,被请求国仍能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拒绝引渡请求。我国《刑法》第10条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矛盾,应通过相关条款的完善实现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的衔接,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