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4日    2:51    星期三
环境法典是生态修复责任的归宿——后民法典时代民法与环境法的区别与融合
作者:
作者单位:

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

作者简介:

周宇,男,法学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

D912.6

基金项目:

福建江夏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课题(00140190)


Environmental Code is the Destination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The Difference and Integration between Civil Law and Environmental Law in the Post-Civil Code Era
Author:
Affiliation:

1.Law School,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 2.“Stnadared and Law” Institut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and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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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法典》侵权编规范群规定了环境侵权与生态修复责任,这种立法模式给法律适用、民法典的科学性、环境法典的编纂带来了不利影响。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权的救济制度,直接对象是生态功能,客体是环境权。《民法典》调整民事权益,无法调整属于共享性、公益性的环境权,环境权的救济尚需公众参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公权力的介入等制度的协动,应由公法调整,《民法典》无法承载生态修复责任之重。当前正值环境法典编纂之时,正是实现生态修复责任规范群“完璧归赵”的最好时机,即“出《民法典》,入环境法典”。

    Abstract:

    Environmental Code is the Destination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Respon? sibility —— The Difference and Integration between Civil Law and Environmental Law in the Post?Civil Code Era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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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23-03-07